国家反贪局

人气指数:86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7 16:31
网站介绍

  国家反贪局官网提供机构设置、权威发布、检察业务、队伍建设、办事服务、案件信息公开几个大的栏目服务,网民们可以通过在网上来进行监督举报等等,可以政民互动,这是专门管理、协调反贪综合处、处、指导处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高人民检察院是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内设机构:

  办公厅

  政治部

  监督厅

  公诉厅

  反贪污贿赂总局

  渎职侵权检察厅

  刑事执行检察厅

  民事行政检察厅

  控告检察厅

  刑事申诉检察厅

  铁路运输检察厅

  职务犯罪预防厅

  法律政策研究室

  案件管理办公室

  死刑复核检察厅

  纪检组、监察局

  国际合作局

  计划财务装备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介绍:

  (一)反贪局综合处

  对全省反贪污贿赂工作进行综合指导;起草年度反贪工作计划、重要文稿;总结反贪工作情况和经验,研究反贪工作重要课题;协调组织全省反贪部门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和业务培训工作;调研、督办、考核下级院反贪工作;承担反贪局文件管理、机要管理等综合性保障工作。

  (二)反贪局处

  对省管干部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开展初查、立案;对高检院交办的厅级以上干部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开展初查、;对省检察院提办的要案组织初查、立案;结合办案开展指导工作;对自办案件开展个案预防。

  (三)反贪局指导处

  掌握全省查办大要案工作情况;指导省辖市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参办、督办省辖市院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应当立案而未及时立案的要案;审查并答复省辖市院请示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审批全省反贪部门拟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案件;管理信息员、狱侦特情的物建、使用工作;对高检院、省检察院交办案件进行督办。

  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联系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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